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行为,预防和遏制工程项目建设中腐败现象的滋生,保障项目管理规范,保证建设资金有效使用,特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回扣、好处费、感谢费、奖励、赞助等。
二、不准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吃、拿、卡、要及报销个人开支。
三、不准在夜总会、高档洗浴健身中心、有陪侍服务的KTV、私人会所等场所参加不当娱乐活动。
四、不准私下与相关单位洽谈或不按程序越级办事。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工程信息谋取利益,泄露基建机密。
六、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建材招投标等活动。
七、不准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违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有意隐瞒事实或放松管理,降低标准送人情。
八、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施工单位推销、指定或强行摊派建筑材料设备,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
九、不准与利益相关方串通抬高材料或设备价格。
十、不准有其他以权谋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