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武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郑飞发布时间:2017-06-07浏览次数:990

  

  

  

  

  

  

  

  

  

  

  

  

武职校〔201743

  

  

关于印发《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2017518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为,充分合理利用学校资源,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履行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三)坚持过程管理原则。根据学校整体建设规划,遵循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过程管理。

(四)坚持质量安全原则。保障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各项基本建设活动高效、有序、安全进行。

(五)坚持廉洁高效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廉洁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干部廉洁。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坚持适用和经济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组织编制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

(二)根据校园规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按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三)根据基本建设计划,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论证、立项。

(四)对基建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校园建设工程计划的完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校园规划,在学校已有土地上建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基础设施、室外道路以及装饰工程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校园建设工程由学校党政统一领导,校长对校园建设工程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校园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园建设处(以下简称“校建处”)为学校主管校园建设工程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学校建设项目管理的统筹单位,主要负责建设项目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立项,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合同的签订;校产与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校产处”)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新增资产配置的政府采购工作;财务处主要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财务核算和决算工作;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主要负责工程预(结)算、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代表学校委托社会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以及廉政建设管理工作;保卫处参与消防、安防系统方案审核及使用监管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检查、验收、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

(一)校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等,提出校园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向,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编制项目建议书,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二)原则上在本年度申报下一年度校园建设项目计划,并列入该年度学校财务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增补立项手续。增补项目应从严控制。

(三)凡未办理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项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开工的原则。

第九条 校建处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扩大初步设计要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批准后,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在校园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校建处要依据国家造价管理政策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校园建设工程的变更。确需变更,应认真执行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校产处会同校建处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监审处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配合校产处编制招标文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依法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制度。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及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应到政府指定的招标平台公开招标,其他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合同包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委托、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

第十九条 校建处负责组织合同谈判。合同谈判中,若发现中标候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其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或主动放弃中标资格的,则按评标委员会排序选择其它中标候选单位,依此类推。

第二十条合同由校建处组稿后,采用会审会签制,由会审会签单位共同负责。参加会审会签单位为:校建处、财务处、监审处、校产处、学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由校长或校建处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校建处为履行合同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必须包括廉政、保修等约定。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园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每个项目应指派不少于1名现场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施工项目实施工程现场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主管工程项目的学校领导与职能部门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管理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理控制工期,工期要服从工程质量,以确保工程质量。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免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不破坏学校公共设施,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影响师生安全。

第二十七条严格履行合同管理制度,依法按程序订立并严格执行合同。校园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包括明确的违约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提出变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校建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解决方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签字确认,有跟踪审计的项目还需审计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校建处要依据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如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约合同规定职责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校园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工程材料必须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方可使用。建设方任何人员都不得自行介绍或指定材料厂商(或材料经销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已竣工的现有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相关部门在施工前须经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否则不得施工。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校建处提出工程竣工申请及验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校建处审核资料后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校园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按照规定完成地基、钢筋及混凝土、线路管网等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其他各种专项验收,同时取得备案手续。

(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校园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六)整套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工程竣工资料;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验收分为政府部门竣工验收和校内合同完工验收。政府部门竣工验收由校建处负责,按国家及地方规定组织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和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办理。校内合同完工验收:由校建处、财务处、监审处、校产处、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配套设备和家具验收按学校文件进行。

第三十四条 验收中发现的施工问题,校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次检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 工程验收后,校园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校建处要责成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建处与校产处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与学校办公室办理竣工资料交付手续。

第八章 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校建处应根据学校建设总体要求,做好基建投资计划,严格执行基建合同,控制建设成本,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监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审计;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掌握工程进度付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校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建处负责协调施工方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施工方报送的资料,必须资料完整、数字清晰、程序规范、编制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相关内容与合同一致,并经该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结算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校园建设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监审处在正式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后,应对报审的结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完整的审计,及时准确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工程财务决算。财务处根据工程项目审计意见书,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四十条 工程施工期间,校建处可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时,校建处应对工程进度款逐笔核对,并按合同规定留置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必须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校建处会同相关使用单位核实工程使用情况后,财务处方可支付。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加强校建处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切实预防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加强纪检监督。监审处要加强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的监督,对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或对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加强审计监督。学校监审处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校园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严格审计。

第四十五条加强社会监督。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将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75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