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为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减少施工对校园环境的不良影响,加强节约型校园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第229号令)、《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第21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工程就近可利用的场地,编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批准后,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认真监督指导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整改工作。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报监理审核。有必要时,还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或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施工管理,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挡,围档应坚固美观,提倡采用新型环保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内外面设置施工警示标语、施工单位标志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等。因施工影响师生出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
第八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及门卫室,施工单位配备专人值守。门头设置企业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 建造施工临时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临时房屋的结构强度及稳定性必须符合安全和使用标准,宿舍墙壁和屋顶宜使用保温隔热材料或者采用有效的保温隔热措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未经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慨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等公告牌,标牌内容应全面、详细和准确。
第十二条 施工机具及建筑材料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堆放的建筑材料应设置标志牌,标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场内堆放机具及材料时不得压在电缆井、雨水井、给水井及消防井等检查井上。
第十三条 施工进出道口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进出工地的车辆应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理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禁止车辆带泥及渣土上路。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和进出道口的保洁。
第十四条 拉运散状建筑材料、流体、渣土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时,必须采取密闭车辆运输,不得沿途漏洒。施工车辆对校园道路路面造成污染时,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 施工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严格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时间行驶,遇行人和非机动车要减速避让。进出校园应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定期洒水降尘。现场临时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应进行覆盖,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沉淀池、化粪池等对施工污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校园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 应爱护校园内的各项设施,包含绿地、树木、供电、供水等,损坏者要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校园属噪声敏感区。施工单位应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施工车辆进出工地禁止鸣笛,装卸材料做到轻拿轻放。除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应避免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的时段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施工中的建筑物脚手架外侧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闭式安全网封闭,密闭式安全网应保持整洁,发现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更换。现场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
第二十一条 遇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检查工地各种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等,发现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用水用电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用水发现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即时处理,用电发现长明灯、空运行、偷电等情况应即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应有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源,保证防火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严禁施工人员酒后上岗,如发现有酒后上岗者,责令立即暂离岗位,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施工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服从学校治安和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防止偷盗、打架、斗殴、赌博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对校内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周检和月检制度。监理单位每周组织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形成记录。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和整改期限,在整改完成后应进行复查。建设单位每月组织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拆除现场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材料和垃圾,做到工完场清。并抓紧办理交验手续,正式移交前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