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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4浏览次数:952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校园建设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由校园建设处向使用单位、校产处等单位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校园建设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校园建设处是学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程档案。

第二章 基建项目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准备齐全工程资料(含材料检测报告)后,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校园建设处审批。

第六条 校园建设处会同使用单位、校产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竣工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校园建设处组织学校财务、审计、校产、等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工程使用功能验收。使用功能验收完成后方能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章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基建项目专项工程验收:

(一)规划、节能、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工程验收,由校园建设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二)专项工程验收前,校园建设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并督促整改;

(三)专项工程验收时,校园建设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加验收;

(四)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使用功能验收通过;

(二)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三)具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

(四)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六)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七)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并已经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条 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校园建设处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商定竣工验收时间,由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向校园建设处提交一式两套工程竣工资料,由校园建设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基建项目移交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和保修期满后的房屋修缮移交。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处在竣工验收通过并具备移交条件时,由校园建设处向校产处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十五条 房屋保修期满前二个月,校园建设处应组织校产处、审计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共同对房屋现有的缺陷进行甄别,对照设计标准,分清责任,属施工质量缺陷的由校园建设处发出整改通知,责成施工方整改,整改完成后办理修缮移交手续并纳入学校房屋修缮日常管理。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由于非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的修缮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室外构筑物移交参照房屋移交办法,由校园建设处向校产处移交。

第五章 基建项目保修、回访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校的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校园建设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基建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校园建设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在保修期间,校园建设处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基建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校园建设处负责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校园建设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修缮,并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一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校园建设处要求修缮;

(二)校园建设处接到修缮要求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责成施工单位修缮;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校园建设处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三)施工单位修缮完毕后应及时向校园建设处汇报,校园建设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修缮好并向使用单位反馈修缮结果。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并完成了房屋修缮移交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基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审批同意后,作为保修期结束及支付基建项目质保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一年内,校园建设处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回访,就设计、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