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利函〔2016〕1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标准
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若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上,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备案权限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分别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要创新审批方式,改进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湖北省水利厅
2016年2月26日
抄送:省审改办、省发改委。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