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13浏览次数:777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 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
5亿元 5亿元-
10亿元 10亿元-50亿元 50亿元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1.3
 1.2
  1.0
0.8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一、高级专家 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 
 10/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石油市场供应紧缺的影响,我省罐装液化气市场价格也出现了持续上涨的情况,对使用液化气的城乡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我省液化气资源均从省外购进,受省外市场制约程度较高,液化气已成为省内民用燃料中的一个重要商品,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监测,每周上报一次,特别要注意因液化气价格上涨对其它燃料或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带来的连锁反应。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罐装液化气数量和质量的监测和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市场出现的价格政策异常波动情况应跟踪、监测、调查,并及时上报。
    二、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管理及罐装液化气的销售价格的监管。根据当前市场供求和企业经营状况,对液化气销售价格作如下规定:
(一)、省内液化气销售实施销售环节(即一道批发、一道零售)销售,严禁超过两道环节倒买倒卖,层层加价。以省外购进价(含调进运杂费)为基础,批发和零售两道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0%(其中批发不超过4%,零售不超过6%)。省内运杂费用据实从严计入销售价格。
(二)、根据液化气市场供应情况,必要时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可采取液化气调价备案、申报、从严核定运杂费标准、制定公布最高限价等措施,以保持一定时期内零售的相对稳定。
(三)、经营企业应从维护和巩固液化气市场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自学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认真执行商品价格明码标价的规定,标价中必须标明罐装液化气的装量,严禁降质降量、变相涨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全省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囤积居奇、转手加价以及不按规定动作标明装量和销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