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关于印发《省属普通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13浏览次数:858

关于印发《省属普通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教计[1998]016号



 

发布方: 发展规划处    时间:1998-02-11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1998年2月11日颁发)

各有关普通高校,委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基本建设程序,严肃财经纪律,省教委制定了《省属普通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到通知后,请各单位按照本《规定》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清理,看是否有计划外工程和手续不齐备的工程,并将清理结果于3月底以前报我委计财处。

二、委直属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计财处。

  

省属普通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调控建设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坚持基本建设程序、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省属普通高校的实际情况拟定。
  第三条  凡使用国拨投资、自筹资金、无偿捐赠、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不含维修、抗震加固和零星基建等),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省教委计财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解释、修改和监督执行工作。

二、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是在学校的“五定”方案(即定任务、定学制、定专业设置、定学校规模、定人员编制)被批准的前提下,对今后拟建的全部建筑物、运动场地连同原有的建筑物功能分区进行周密的规划布局,同时妥善布置庭园绿化、道路、室外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竖向设计,以期创造一个功能分区合理、安静、净化、美化的庭园空间。这个空间不仅要满足教学、科研、生活上的需要,还要陶冶学生的情操,对他们进行潜移默化的美学教育。
  第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由文字说明和规划图两部分组成。
  文字说明部分包括规划说明书和经济技术指标。
  规划图部分包括地形图、校舍现状图、总平面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绿化规划图、鸟瞰图和给水排水及电力电讯规划图。
  第七条  校园总体规划由学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教委和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定。
  第八条  凡经审批通过的校园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对规划进行调整,须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三、单项工程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和立项
  第九条  各单位用各种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及征地、买房等,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均要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经省教委审核后报省计委立项。
  第十条  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现状和发展规划、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预期效益、建设地点和工期等。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项目建设顺序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建设地点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严禁教职工住宅等生活用房建设挤用教学科研用地。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编制要认真研究,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论证,做到切实可行,科学可靠,切忌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不得虚报情况和随意掩盖对工程建设的争议以及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问题。不得少算投资,搞“钓鱼项目”,也不得虚打冒要。
  第十三条  各学校应在上一年度末或年初将兴建的单项工程的设计任务书报省教委,省教委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二次进行集中审批,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进行零星审批。
   四、单项工程的设计

第十四条  项目设计的重要依据是项目设计任务书。凡未经批准项目设计任务书的项目,一律不得委托设计。擅自委托设计的不予审批,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委托的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是持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项目的设计要与设计任务书批准的内容一致,凡无照设计、弄虚作假或与设计任务书不符的设计文件,视为无效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礼堂、风雨操场、行政办公楼等重要的项目工程,须进行方案设计,由学校挑选3至5个设计方案,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教委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有足够深度,须包括文字说明(说明该工程所在地点的自然地理情况,建筑位置以及与总体规划的关系,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基本构思等),主要平、立、剖面图及透视图和工程概算三个部分。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的面积和概算,要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面积和总投资之内,不得突破。凡设计概算超过10%、面积超过5%的,均需重新报批;凡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准超过批准的面积和投资。
  第十九条  项目的初步设计经省教委批准后,方可按批复所核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做较大修改和变动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凡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文件做较大修改的,除所增加的费用由学校自行负担外,省教委将视情况减少对该项目的投资。
  第二十条  对于初步设计未经省教委批准而施工的工程项目(包括自筹项目),省教委不安排投资,若项目的建设不符合校园总体规划,造成功能分区混乱,除责令停工外,减少学校的年度投资额。
五、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年度计划是根据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国家投资的可能以及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安排的,凡要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关建设手续基本办齐;
  2、施工现场的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
  3、室外各种配套设施已具备;
  4、学校自筹投资基本落实;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年度计划将不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国家投资的可能以及自筹资金的能力,科学、合理地编报年度计划。要统筹财力,保证急需项目的建设,切忌盲目铺摊子。对于国拨投资项目进度缓慢的学校,将适当控制自筹投资计划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批准下达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应及时报批。

 六、基建财务、统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和统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基本建设投资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学校要按照省教委的统一要求,定期、及时、准确地报送报表(含文字说明)。对草率报表、过期报表和无故不报的学校,将酌情减少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领导和基本建设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基本建设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查,通过会计核算、统计报表和其它资料,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要高度重视基本建设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机关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坚持开工前审计和竣工审计,工程决算未经审计,不允许办理结算。
 七、附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逐步推行建设监理制。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